河北冠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冠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914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冠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向阳路2号盛阳门大厦A座2702-27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冠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9.0元,减半收取计2,539.5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