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1977号
原告苏州东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29号7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德明。
委托代理人娄培贞,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螳螂怡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进。
原告苏州东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螳螂怡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东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东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被告苏州金螳螂怡和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监理费,双方之纠纷业已解决。现原告以此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东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苏州东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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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陆 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