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与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207民初769号
原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第三人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夏金贺、第三人夏金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原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赵立新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