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5民初950号
原告:***民政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象城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肖五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该公司总经理。
***民政局与***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民政局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政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4元,由***民政局负担。
审判员 姚小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