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隆尧县民政局与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5民初950号

原告:***民政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象城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肖五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该公司总经理。

***民政局与***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民政局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政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4元,由***民政局负担。

审判员  姚小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