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1613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平山县回舍镇孟耳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699225309W。
法定代表人:赵晓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琼,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72773492E。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