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585号

原告:***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72773492E。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振安、赵春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力诺光伏厂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44745E。

法定代表人:赵厚超,职务:总经理。

原告***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公司)与被告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科林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投保保证金10万

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2日,被告发出招标公告,就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采购设备进行招标,原告就招标公招中的C标段(箱变)G标段(开关柜)进行投标,并按照被告招标要求,于2018年3月8日向被告尾号为2726的建设银行账户分两笔,每笔各5万元交纳投保保证金共10万元,后原告没有中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没有中标的,被告应在开标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但被告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返还,经原告催要至今仍未给付。原告认为,原告参加被告招标行为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的事实清楚,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立即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万元。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力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本案系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招投标履行地均位于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力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