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10民初1712号

原告: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南高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56858W。

法定代表人:何万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河北韬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72773492E。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玉石高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高营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95418982K。

法定代表人:孙朝霞,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营集团公司)与被告***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电气公司)第三人河北玉石高营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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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营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以及被告科林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同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玉石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营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0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原告在其抽逃的727.69万元的价值范围内向被告承担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鹿泉区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冀0110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高营集团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抽逃出资的727.69万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科林电气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属于事实错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第三人交付的出资实物,经河北冀亿祥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净值为3058.82万元,且注明“其中2500万元用于实物出资”,但由于实物是不可分割的,故原告实际交付的实物价值为3058.82万元,即使原告从实物出资中撤回了价值为727.69万元的2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那么原告应补足的出资数额应为168.87万元,而不是鹿泉区法院院(2020)冀0110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的727.69万元。综上,鹿泉区法院作出的(2020)冀0110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科林公司辩称,根据原告的起诉可见原告已经认可了从玉石公司拉走实物出资的事实,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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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根据工商登记显示原告已实物出资,原告的出资金额为2500万元,但是实物出资的估值为3058.82万元,其中多出来的部分根据河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验资报告中验资事项说明中明确表述多出来的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投资者投入资本中溢价的部分是资本的范畴,属于全体投资者全体共同共有,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不得任意支付给投资者,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企业清算时偿还完所有的负债后,如果有剩余才可以进行处分。多出来的部分不属于原告所有,另外,原告的出资机械设备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只有在整体完整的情况下,才构成应有的价值,机械设备是不应当进行分割的。原告的擅自处分机械设备的行为必然造成整体出资价值的贬损,所以对此原告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所以鹿泉区法院认定原告构成抽逃出资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求不应得到鹿泉区法院的支持。

第三人玉石公司未答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高营集团公司是否享有撤销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10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原告在其抽逃727.69万元的价值范围内向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权益。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鹿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0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

2、实物出资清单、评估明细表,证明上述裁定追加高营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且认定高营集团公司在727.69万元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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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付款责任认定事实错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第三人实际出资3058.82万元,且注明了其中2500元用于实物出资,即使原告从实物出资中撤回了价值为727.69万元的设备,原告应补足的出资数额为168.87万元,而不是上述裁定认定的727.69万元。

3、股东会决议(复印件)2016年5月28日,股东会决议第4项同意处置闲置资产。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2无异议,但是对原告的证明事项有异议,为此我们向法庭提交一份玉石公司验资报告,冀天勤(2012)验字第044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事项说明中明确注明了原告出资溢价部分558.82万计入了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应当属于全体投资人共同共有,原告无权擅自处分并据为己有,根据原告的实物出资清单可见原告机械设备出资其中机械设备共分为四项,该四项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每项都有相对应的评估价值,其中75t/h液态排渣煤粉锅炉的评估价值是524.7648万元,根据该评估价值如果原告认为其多余部分的出资558.82万元不属于公司所有,其完全可以少出一套锅炉,没有必要进行多出资,况且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是经全体股东确认并由股东报工商登记进行备案,由此可以印证原告对于多余部分的出资计入资本公积是没有争议的,在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原告擅自处分出资的行为构成抽逃资金,其应当承担补交资金的责任,故鹿泉区法院认定原告在抽逃727.69万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承担付款责任合理合法。

对证据3,股东会决议第4项仅有1项是通过处置公司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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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资产的议案,什么是闲置资产没有详细的阐述。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冀天勤(2012)验字第044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事项说明中明确注明了原告出资溢价部分558.82万计入了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应当属于全体投资人共同共有,原告无权擅自处分并据为己有。

2、提交执行询问笔录,对朱家生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中明确向法庭表述高营集团以实物出资占玉石公司50%的股份,在我单位经营期间该集团于2016年将其出资给玉石公司发电机组拉走变卖,这部分的款项是原告据为己有并没有支付给玉石公司。即便另一股东同意处置闲置资产处理的款项也应交玉石公司,或偿还玉石公司的债务,而不是由原告据为己有。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该验资报告中的558.82万元是否真实计入资本公积代理人需庭下核实。

对证据2,该笔录内容仅为法定代表人个人陈述,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意见,原告处置公司闲置资产是通过全体股东的一致表决通过的。

经审理查明,高营集团公司系玉石公司的股东,其持股比例为50%,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2012年11月27日,河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玉石公司出具《报告书》,该书中记载:“截至2012年11月23日止,玉石公司已收到高营集团公司缴纳的第二期出资,即本期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玉石公司新增实收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整,股东以实物出资2500万元”,该书中并记载有高营集团公司的《实物出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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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其中2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评估价值(净值)727.695万元。2016年11月11日,玉石公司另一时任股东***市能源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所有股权转让给了***西岭供热有限公司。2016年,高营集团公司从玉石公司拉走了“2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2016年玉石公司召开该公司二届二次董事会,该会议议案中记载“根据上一次董事会决议,钢煤斗、汽机设备已由实物出资股东高营集团拉走处理,此部分应从实物出资中扣除”。

玉石公司的现股东有高营集团公司和***西岭供热有限公司,各持股比例50%,注册资本5000万,实缴资本5000万。

本院认为,虽然玉石公司在该公司的二届二次董事会会议议案中记载,汽机设备由高营集团公司拉走,并且记载此部分应从实物出资中扣除,但现有的玉石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中并没有将拉走的汽机设备等同价值从出资中减少,在2012年11月23日的高营集团公司的《实物出资清单》中显示,2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评估价值(净值)727.695万元,并且高营集团公司在处置后,未将处置款项交给玉石公司,故高营集团公司已构成抽逃出资,其中抽逃出资的范围以评估价值727.695万元为准,故鹿泉区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玉石公司公司买卖合同案件中,裁定玉石公司的股东高营集团公司在其抽逃的727.69万元价值范围内向玉石公司的债权人科林电气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应补足168.87万元出资额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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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巧燕

人民陪审员  王 帆

人民陪审员  张鼎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樊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