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2098号
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武营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朱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丝,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东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