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72773492E。
法定代表人:张成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中疏港路以南西疏港路以东保税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70071732Q。
法定代表人:马云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沧仲调秘字第042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2355293元及利息,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宗海面积为33.3333公顷的海域使用权。
四、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河北泰恒特钢有限公司的居住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了调查笔录。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张 旗
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