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钜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钜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钜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恒大公寓3-2-1605。

法定代表人:霍俊联,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福州市临川区湖南孔桥村。

法定代表人:周鹏高,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钜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16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钜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169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5日,被上诉人中标承德至张家口高速公路承德房建工程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工程,后被上诉人河北分公司的负责人石龙英找到上诉人欲将该工程转包给上诉人,经协商后,被上诉人才于2015年7月12日给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是被上诉人统一的制式文本,名义上虽为内部承包,实际上是将其在先中标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上诉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转包给上诉人的工程进行施工,每次也均是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被上诉人才拨付工程款,实质上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裁定认定该协议为挂靠经营合同不正确,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应当是先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签订挂靠协议并约定利润分配后,挂靠人才以被挂靠人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被上诉人中标工程在前,转包工程在后,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即双滦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上级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予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诉请和提供的相应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故本案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管辖,因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综上,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169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侯金声

审判员 范 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龚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