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大连大型施工机械公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26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大连大型施工机械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付家庄街**。
法定代表人:曲永伟。
被执行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吴立晴。
被执行人: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光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肖春生。
本院在执行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大连大型施工机械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20)辽02民终427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0161530805000160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26037.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明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洪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