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03执2039号
申请人: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光华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肖春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薛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闫洪卫,该公司经理。
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邯郸市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3民初34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华银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3民初341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然
审判员 李道方
审判员 郭建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