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民终2101号
上诉人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资产管理中心、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因与被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资产管理中心、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审案件诉讼费、二审案件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审查事实不清、确定事实不全面、错误的机械理解"工地"含义,同时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提出工地应解释为建筑、开发、生产等的工作场所,但一审法院对这解释的理解出现了问题,对上述解释的理解最终应当落到"工作场地"而非建筑、开发、生产,而***在公路铲雪属于在工作过程中,该公路又在承保范围,***的意外发生在工地,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工地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上诉人在投保时此路段不存在建筑施工问题,本保险所保范围并不是一审法院所理解的建筑、开发、生产的工作场地,而是对205国道全线范围内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场地的投保。上诉人已经提出保单中的特别约定,承保及理赔方案按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资产管理中心中产保险合同和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制订的《205国道路产保险及意外险竞争性谈判文件》执行。而《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备注,除收费站外,上述路段因投保人本身原因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赔付。本案涉及的险种"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是责任险,根据上述备注内容(因投保人本身原因,也即投保人负有赔偿责任时,在本案中就是原告应当向***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险的法律规定,只要在承保路段发生投保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意外,而不考虑是否是在施工过程中,在原告赔偿后,保险公司就有向原告承担理赔责任的义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来主张的,在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不应当按照保险限额来直接计算,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进一步查清***的实际损失,但-审法院对此并没有调查。然后又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不能体现雇员***的实际损失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妥。上诉人另补充称:1、本案涉及附加险名称为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也即原告的雇员在工地发生意外就应当是在保险理赔范围。2、保险公司所称通过保险条款的名称及保险责任的范围均能看出该保险仅限于在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发生意外,是完全错误的。3、财产一切险保险标的为公路设施并且异一一列举,可以证明205国道全线范围内不是修路状态,根本没有保险公司所谓的施工工地一说,本案涉及的工地就是在205国道全线范围内的养护工程所在地。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答辩称,本案中上诉人索赔依据条款为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该条款所确定的范围仅为工程施工工地内,另外,该条款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通过该条款的名称及条款约定范围均能看出其承包范围仅为施工工地,而对于工地及施工工地的通常理解进行名词定义仅为建筑、正在发展的建筑项目进行土木工程,开发生产的工作场地,其范围内常有围墙封闭,限制人员机械车辆的进出。而本案所设道路即205国道在事故发生时已经投入运营、通车,并有车辆进行实际使用。因此,已经不属于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施工工地的合同范围。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提到的上诉理由属于对于工地所做的非通常仅是对于其工地的自行理解,而非通常法律适用的工地范围,因此其上诉理由不应支持,应驳回其上诉。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资产管理中心、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559347.9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接受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资产管理中心委托,对唐山市丰南区205国道全线范围内进行养护。2016年6月23日原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资产管理中心在被告处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等。该保险责任为工期内意外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50万元,每次事故医疗费每人20万元,工程地址为:唐山市丰南区205国道全线范围内。2017年1月21日管理站雇员***在205国道158+900-950段指挥装载机进行公路除雪抢救,其在装载机上指挥铲雪过程中,从装载机意外跌落地下,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2月6日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属于意外事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依据保险条款中的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工地应解释为建筑、开发、生产等的工作场地,本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的雇员***在公路铲雪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项下,另原告提交的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不能体现雇员***的实际损失。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保险理赔金559347.9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资产管理中心、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7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对于附加业主雇员在工地意外伤害扩展条款中工地的理解,应结合主险的险种来判断,该附加险中的工地应指建筑施工工地。上诉人的雇员是在从事铲雪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非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故不属于保险事故。综上所述,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资产管理中心、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93元,由上诉人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资产管理中心、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