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财保36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萨百春,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峰,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磁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36号彩虹科技大厦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O3425158563。
法定代表人:何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炬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腾飞六路****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3JUT645。
法定代表人:邹宜平,经理。
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深圳市磁迅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炬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磁迅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炬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98,318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磁迅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炬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798,318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瞿德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