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5854号
原告:浙江**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会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101496M。
法定代表人:丁贵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海、高佳梨,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浙江**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