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1641号
原告:张掖市新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寿街第二中学公寓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TYN6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掖市第二中学,住所:甘州区青年东街1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201438570198T。
法定代表人:***,系张掖市第二中学党委书记。
原告张掖市新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掖市新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新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5元,减半收取2362.50元,由原告张掖市新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2362.50元。
审判员 康文玥
审判员 康文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