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四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四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路12号高科尚都摩卡6号楼1单元11305室。
法定代表人姚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阳区西一路翔宇国际酒店。
法定代表人郝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四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35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陕西四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设备款人民币365180元,并承担违约金(从2015年7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532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终结(2016)陕0802执33号案件的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四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兑现完毕,本案已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5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王泽彪
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