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任民催字第103号
申请人淄博洁林塑料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长征(特别授权)。
申请人淄博洁林塑料制管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130005223599688,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济宁市鸿顺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济宁蓝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3月6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9月6日,付款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洁林塑料制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冰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