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2民初1685号
原告:河北诚信九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石家庄南部工业区城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62246827Q。
法定代表人:宋香哲,职务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潘亚男,女,系公司职员。
被告:淄博洁林塑料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区齐鲁化学工业园清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7581002B。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诚信九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洁林塑料制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诚信九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诚信九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诚信九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河北诚信九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