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1642号之一
原告: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严章美。
被告:成都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80元,由原告江苏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长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