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堰头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784号
原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31472。
法定代表人:芮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欣圆,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堰头实验小学,住所地宜兴市鲸塘镇堰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2824664560936。
法定代表人:谢国勤,该校校长。
原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与被告宜兴市堰头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2年3月3日,交建集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交建集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交建集团承担。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