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789号
原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单欣圆(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宜兴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学校校长。
原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宜兴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4元,由原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