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84号
原告:***,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国,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31472。
法定代表人:芮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解平,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孟理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