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541***、***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541号
原告:***(系任小芳之父),男,194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亮,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系任小芳之母),女,194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亮,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伊君(系任小芳之妻),女,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亮,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诚(系任小芳之子),男,199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亮,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802、80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206338XX。
负责人:朱大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铮,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31472。
负责人:芮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解平,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伊君、任诚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任伊君、任诚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伊君、任诚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伊君、任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8元,由***、***、任伊君、任诚负担。
审判员 汤 洁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