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某某堰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788号
原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31472。
法定代表人:芮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欣圆,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堰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堰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827293290543。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村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表人:陶勇,宜兴市氿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宜兴市氿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与被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堰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2年3月3日,交建集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交建集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交建集团承担。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