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123执1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国营万埠综合垦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80908038H。
法定代表人:梁业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树全,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123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查询内容涵盖工商注册、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房产、股权股息、公积金、商业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委托了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2021年8月9日先后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但只有少量余额,于2021年9月18日委托被执行人吉AXXXXX汽车所在地法院查封该车,但未实际扣押该车,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5000元及诉讼费525元,截至2021年10月12日均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21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熊三恩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