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国营万埠综合垦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80908038H。
法定代表人:梁业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1民终3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项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54.7224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并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14申报财产,但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5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财付通、支付宝及京东)、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信息;2022年1月6日起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股权和安义的房产信息。本院自2022年1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2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2596.93元、已发放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于2022年1月21日前往丰城市新城区管理会调查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情况。经调查反馈,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仅剩余保证金部分,不足以清偿优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4.7224万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金额为92596.93元,执行费未支付。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22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继安
审判员  熊三恩
审判员  陈立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