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执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熊红敏,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国营万埠综合垦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8090803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123民初25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查询内容涵盖工商注册、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房产、股权股息、公积金、商业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只有少量余额。3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赣A6××××号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安义农商银行股权。3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安义县房产。对于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传唤、查找。2022年3月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26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11272.5元。截至2022年4月24日,均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继安
审判员  陈立龙
审判员  熊三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