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民终48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1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吴赛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0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020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瞿 静
审判员 王依群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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