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执1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1号楼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954229-4。
被执行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围垦十七工段农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2032770。
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杭仲裁字第35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1946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697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杭州多家法院有多件未履行案件,且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回告书》的形式函告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来本院参与研判。申请执行人未到本院参与研判,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47194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6979元,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执10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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