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1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9财保10号
申请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赛明。
委托代理人胡高鸳,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建国。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6年3月15日将申请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限额12862543.05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限额在12862543.05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诸灿祥
人民陪审员 罗松南
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童栎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