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3财保2号
申请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转达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2238518.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38518.10元;存款不足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戎崧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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