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蓝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余瓶民初字158-3号
原告: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赛明。
委托代理人:姜海斌。
被告:浙江蓝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植标。
原告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蓝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建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缪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