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杭氧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杭民终字第1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杭氧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赛明。
原审第三人:黄山市黄山区伊凡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方明。
上诉人杭州杭氧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黄山市黄山区伊凡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安市人民法院(2011)杭临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向上诉人杭州杭氧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杭州杭氧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杭氧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磊
审判员 张一文
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翁迪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