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3财保7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号蔚蓝国际大厦**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9542294H。
被申请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址杭州市萧山区围垦**七工段农业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20327706。
申请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对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有关财产保全材料作出(2018)浙0103财保7号执行裁定,冻结申请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00976元。申请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通过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杭州天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已被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杭州清城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00976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戎崧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彭瑞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