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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汇天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行政许可行为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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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琼0105行初4号
原告江西汇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大道火炬大街南昌高新区金庐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李卓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文静,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秋霞,江西汇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市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区16号楼4楼。
负责人刘群,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诚,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振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大同路27号汇锦名城B-1002房。
法定代表人陈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侃,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兴旺,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江西汇天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并向第三人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资金的行政许可行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月6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汇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汇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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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李会勤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兰雪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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