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汇天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宏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海口君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汇天科技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民初250号
原告:常州市宏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村大沉塘。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冬,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君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汇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大道火炬大街南昌高新区金庐软件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卓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旭初,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艳,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谊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海港城港威大厦英国保城保险大楼2206/div>
法定代表人:林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市宏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被告海口君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钰公司)、江西汇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天科技公司)及伟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谊集团)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及自2012年12月30日起到2016年5月5日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30.75万元,诉讼费14150元,合计182.16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三被告系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谊物业公司)的股东,其中君钰公司出资1473.75万元,占45%的股份,汇天科技公司出资818.75万元,占25%股份,伟谊集团出资982.5万元,占30%股份。伟谊物业公司结欠原告工程款150万元,已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至今未能执行到财产。伟谊物业公司因未依法参加2013年企业年检,于2014年1月15日被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告在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直接导致原告的债权受到损害,三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中,原告根据被告举证情况,进一步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三被告在伟谊物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清算,造成了伟谊物业公司的债权未能及时清收,从而造成了公司财产损失,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三被告在伟谊物业公司不能收回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作为伟谊物业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额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了确认。伟谊物业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于2014年1月1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三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应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三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因此,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但本案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受理了伟谊物业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2017)苏04破申2号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企业法人有出现资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侵权责任,但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如果造成公司财产损失,那直接侵害的是公司财产,债权人仅是间接受到损害,清算义务人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本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相关司法解释赋予债权可以直接向清算义务人提起赔偿诉讼,实际具有代位权诉讼性质。但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则原本就属于公司的该侵权赔偿之债,其财产性质发生了变化,即已转化为破产财产性质,随之,可以主张或处分该债权的主体也已被特定化,而针对该赔偿之债实现的债权的处分程序和清偿对象均已法定化,即应由管理人依法主张或处分,该赔偿款也只能归为破产财产并依法处理。此时,如果仍然任由个别债权人主张,则会造成“个别清偿”的后果。另外,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三被告怠于清算造成的损失实为破产企业的应收款不能或不能全部收回形成的损失,而实际该应收款是否存在,能否收回,能收回多少,不能收回的原因是否与三被告怠于清算有关等,均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而应有待于管理人的清算结果。因此,在伟谊物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原告已失去了主张本案赔偿的主体资格和不再具备主张赔偿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州市宏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福清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施婷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陈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