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183号
原告: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401号楼(劲松孵化器2091号)。
法定代表人:靳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德君,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电动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温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