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2377号
原告: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401号楼(劲松孵化器2091号)。
法定代表人:靳红,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德君,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旅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115号(建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忠,职务:董事长。
原告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旅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雨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