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靳朝晖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靳朝晖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通富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713号
原告: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401号楼(劲松孵化器2091号)。
法定代表人:靳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德君,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庄少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靳昭晖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靳昭晖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靳昭晖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臧 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