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754号
原告: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401号楼(劲松孵化器2091号)。
法定代表人:靳红,经理。
被告:成都美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63-113号商业A区3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美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