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519号
原告: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401号楼(劲松孵化器2091号)。
法定代表人:靳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德君,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5号楼18层-3。
法定代表人:刘振兵,董事长。
原告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北京***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亚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