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9762号
原告:**,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玲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401号楼(劲松孵化器2091号)。
法定代表人:靳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维武,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维武,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可馨,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雁,北京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子钧,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玲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喜欢思考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11层1203。
法定代表人:李忠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雁,北京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可馨、赵子钧、北京喜欢思考设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