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1893号
原告北京夏谷暑雨商业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学敏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夏谷暑雨商业策划有限公司称需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夏谷暑雨商业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夏谷暑雨商业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北京夏谷暑雨商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