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夏某某商业策划有限公司与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京0491民初11889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3月5日
开庭时间
2021年4月1日
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夏***商业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 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50 000元。
答辩意见
一、微信公众号有自身保护原创的机制,原告并未声明原创,原告也未提交其享有图片著作权的证据。二、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低,影响范围小、已经及时删除。三、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无计算依据且不合理,原告并未主张其实际损失。
主要事实
作品类型、数量及名称:美术作品4张,名称为《嘻哈包子神》《大力拉面神》《摇滚牛排神》《蒙面站长》
作品权属:信息网络传播权
创作完成时间:2018年5月15日
首次发表:微信公众号“夏***”(ID:XGSY-2010)于2018年5月22日发表《少年无需配妥剑,快来潮人江湖say声嗨》一文,内含涉案四幅作品
侵权取证时间:2020年9月14日、15日
涉案账号、网站的认证、备案主体:微信公众号“万维商业空间设计”(ID:ONEWE2013)的认证主体为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头条号“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的认证主体为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搜狐号“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的认证主体为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域名为“onewedesign.com”的网站的备案主体为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被告认可其为上述账号、网站的认证、备案主体。
作品使用方式及图片名称:微信公众号“万维商业空间设计”(ID:ONEWE2013)于2019年10月7日发布“石门街市∣万维设计”一文,在文中使用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4幅;域名为“onewedesign.com”的网站,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万维设计∣石门街市,全国首个火车主题街区设计”一文,在文中使用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4幅;头条号“万维商业空间设计”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万维设计∣石门街市,全国首个火车主题街区设计”一文,在文中使用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4幅;搜狐号“万维商业空间设计”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万维设计∣石门街市,全国首个火车主题街区设计”一文,在文中使用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4幅。被告认可使用情况。
其他事实:
原告提交底稿AI格式工程文翰及演示过程,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简要裁判
理由
一、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底稿、演示文件、发表截图、及当庭屏幕共享所展示的情况等可以作为初步证据,在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系域名为“onewedesign.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同时系微信公众号“万维商业空间设计”(ID:ONEWE2013)、头条号“万维商业空间设计”、搜狐号“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的认证主体,其未经原告许可,在上述网站及账号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后果等因素,考虑到涉案作品用于四个不同端口的情况,本院对经济损失酌情确定为12 000元。关于律师费,原告提交10 000元律师费发票一张,并提交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综合考虑律师费与案件数量、案件的难易程度,本院酌定律师费1000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判决主文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夏***商业策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 000元、律师费1000元,合计13 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夏***商业策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分担
525元,由原告北京夏***商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388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万维商业空间设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夏***商业策划有限公司)。
告知事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