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简,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 法定代表人:娄,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105民初16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5765319.20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4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