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顶程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窝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89852720。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08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15幢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KY9L9A。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5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227372。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顶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4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重庆市顶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中天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27日解除;二、重庆中天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重庆市顶程建筑设备租赁站截止2020年9月20日的租金等费用(包括上车费等)170279.32元;三、重庆中天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重庆市顶程建筑设备租赁站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上述欠付款项付时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重庆中天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重庆市顶程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3614.8米、扣件5593套,逾期不能退还则按钢管12.8元/米、扣件5.3元/套赔偿原告重庆市顶程建筑设备租赁站损失,并从2020年9月21日起按钢管0.013元/米/天,扣件0.009元/套/天的标准计付租金(使用费)至其返还租赁物或支付赔偿金时止;五、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对重庆中天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重庆市顶程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对重庆中天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0万元范围内向重庆市顶程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寿区一处宅基地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5月9日,申请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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