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恢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中天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中天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执行案件(2021)津0104执1615号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7381.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38427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后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信息、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信息。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84273元,剩余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自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