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9465号
原告:***,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2273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向 楠
书 记 员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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