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立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渝西分公司与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执异5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立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渝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华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 被申请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立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渝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华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履行(2021)渝0153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提供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2021)渝0153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证据为证。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立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渝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渝0153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市渝立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渝西分公司截止2021年8月3日的租金444714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经执行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另查明,在重庆恒斌(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中载明:“一、同意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600万元增加到50000万元;二、增加的注册资本由股东华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以货币方式认缴39400万元;三、注册资本变更后股东出资情况为:华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该决定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2016年3月4日,重庆恒斌(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壹亿零**万元整变更为伍亿元整,出资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前。 2017年3月3日,以华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甲方,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签订《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协议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公章。并办理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华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394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前。 2017年11月6日,以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重庆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协议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公章。并于2017年11月9日办理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重庆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94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前。 2019年7月8日,以重庆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甲方,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签订《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协议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公章。并于2019年7月9日办理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重庆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394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前。 2019年11月8日,以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协议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公章。并于2019年11月26日办理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94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2020年5月13日,以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甲方,中天海城市建设发展(重庆)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协议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公章。并于2020年5月21日办理了公司名称、股东变更登记,将公司名称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中天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股东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天海城市建设发展(重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 2020年9月2日,中天海城市建设发展(重庆)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0月4日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中天海城市建设发展(重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2021年7月13日,以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为甲方,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重庆中天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0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协议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公章。并于2021年7月16日办理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后重庆中天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5日,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重庆***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0日,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企业类型、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股东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中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5000万元,重庆***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41年11月1日。 本院对申请人所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2021)渝0153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证据,经审核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立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渝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追加符合条件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下: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即转让股权的股东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其认缴出资是否加速到期? 3.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与范围如何认定?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即转让股权的股东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实缴出资10600万元,作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历任股东,其中华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都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上述公司在持有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期间均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本院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后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在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申请人因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追加华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其认缴出资是否加速到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遵循法定原则,变更追加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从查明的本案事实可知,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5000万元,重庆***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出资认缴时间均为2041年11月1日。根据现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依法享有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追加尚未缴纳出资的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 (三)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与范围如何认定的问题。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实缴出资10600万元,华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在持有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期间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且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对未出资的39400万元负有共同出资义务。 综上所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转让股权的被申请人,是可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被申请人华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应当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人追加上述六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华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为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立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渝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恒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华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新上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光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积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普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海洋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对该执行案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金额444714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重庆市渝立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渝西分公司的其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叶波 审判员 徐   厚   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青 -1-